英國學者:香港民主只能在“一國兩制”之下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4-10-09 10:28:37 | 來源: 環(huán)球時報 |
9月初,北京做出有關香港基本法發(fā)展的決定,表明了“一國兩制”的架構。在此體系下,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保留其自有體系。北京就香港基本法的發(fā)展所做出的聲明引發(fā)激烈反應,無論是在香港還是在國際社會。全國人大做出的這一決定闡釋了香港下一屆行政長官到2017年實行普選的框架安排。
下一步將由香港特區(qū)政府收集符合全國人大框架安排的具體推選建議。待2015年初香港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后才能實施。如果香港立法會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普選將為香港政治引入新的因素。
全國人大的決定是基于2007年所做的決定而作出的。當時的決定第一次提出,香港特區(qū)政府行政長官到2017年可由普選產生。前后兩個決定都遵守了1990年的基本法條款規(guī)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guī)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目標。”
更為根本的是,這些決定均反映了鄧小平在上世紀80年代設計的“一國兩制”框架。主權回歸中國后,香港可以保留其自有體系。
正如1984年《中英聯(lián)合聲明》所述,在2014年6月發(fā)布的白皮書中也多次重復,“一國”意味著香港直接向中央政府報告,重要體現(xiàn)之一便是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盡管依照聯(lián)合聲明和基本法,這須基于香港舉行的選舉或磋商。為此,中央政府希望避免出現(xiàn)這樣一種局面,即不愿意任命一名選舉出的行政長官。這是全國人大所做最新決定中提出的提名過程的背后因素。
可以推測,這也是全國人大重申行政長官必須由愛港愛國人士擔任的原因。這在某種程度上有些模棱兩可,但我們可以回憶起鄧小平在1984年6月談及香港時對愛國主義的定義:“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wěn)定。”
在“兩制”問題上,全國人大的最新決定凸顯了香港和中國其他省份的本質區(qū)別。允許普選行政長官(村級以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前所未有的。
因此,允許香港普選行政長官并不意味著北京加強控制,而是表明了“兩制”的發(fā)展,全國人大決定的其他方面則反映了“一國”的現(xiàn)實。這與以下結論也是一致的:北京對香港的根本政策依然是在適用“一國兩制”,而非強化或削弱該政策。
這是否能奏效?政治方面的問題是,對于香港許多人來說,這似乎并不足夠,尤其是泛民陣營呼吁舉行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但他們在此前的磋商中提出的建議遠離《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選舉的條款,已經被北京直接拒絕了。
“一國兩制”是基本法改革需要遵循的框架,它從來都需要各方進行妥協(xié)。這一制度是否能夠繼續(xù)奏效是香港所要面臨的決定。未來幾個月中,香港特區(qū)政府和立法會要進行討論,并最終投票決定具體的改革建議?!?蒂姆·薩默斯/英國皇家國際事務研究所亞洲項目高級咨詢研究員,王曉雄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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